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民二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吴春林与黄海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林,黄海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053号原告吴春林,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海生,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吴春林与被告黄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钟学章人民陪审员  陈 仑人民陪审员  陈勤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