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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黄山盛基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黄山盛基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687号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汪海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梦茜,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盛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廖文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春虹,该公司行政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詹鸣,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诉被告黄山盛基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宝宏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69.5元,由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