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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606号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法定代表人夏文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泽伟,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胡广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奋录,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委托代理人宋括源,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17元,减半收取700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代理审判员  张婧玲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