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仝兆亮与王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315号原告:仝兆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岩、王沙沙。被告:王树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保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仝兆亮与被告王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仝兆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兆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兆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仝兆亮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