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仝兆亮与王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315号原告:仝兆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岩、王沙沙。被告:王树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保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仝兆亮与被告王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仝兆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兆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兆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仝兆亮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