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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素燕与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陈国栋、邱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燕loz,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loz,陈国栋,邱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陈素燕loz女loz汉族,1981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远兆,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健,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loz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法定代表人邱树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栋,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被告邱树彬,男,汉族,1960年10月9日出生。原告陈素燕与被告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告陈国栋、被告邱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58元,减半收取13029元,由原告陈素燕负担。审 判 长 廖  松  福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代理审判员 刘  瑞  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丽平(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