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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穆祥芳、窦树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祥芳,窦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穆祥芳。被执行人窦树环。申请执行人穆祥芳与被执行人窦树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故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广柱审 判 员  吕正才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裴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