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穆祥芳、窦树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祥芳,窦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穆祥芳。被执行人窦树环。申请执行人穆祥芳与被执行人窦树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故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广柱审 判 员 吕正才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裴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