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宽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新乐,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泉慧人民陪审员 王 珍人民陪审员 段海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