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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宽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新乐,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泉慧人民陪审员  王 珍人民陪审员  段海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