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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8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技艺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元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技艺电镀有限公司,泉州市元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906号原告晋江技艺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洪开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军、张泽川。被告泉州市元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阮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技艺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元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技艺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晋江技艺电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施艳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