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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单学明、董桂霞与被告董雪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学明,董桂霞,董雪笛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132号原告单学明,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原告董桂霞,女,1963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被告董雪笛,男,1993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单学明、董桂霞与被告董雪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学明、董桂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单学明、董桂霞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