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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米易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米易县看守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上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窜至米易县攀莲镇城南新中医院停车场,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五羊本田牌WH150-3A型,车牌为川DZ74**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盗走。经米易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7740元。2、2015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窜至米易县攀莲镇城南新中医院停车场,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豪爵牌HJ150-9型,车牌号为川DZ61**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盗走。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8143元。3、2015年5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窜至米易县攀莲镇城北市场30号门前,在盗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WH150-3A型,车牌号为川DZ90**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的过程中,被失主和群众现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朱某某、杨某某、麻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王某某的证言,米易县公安局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领条、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米易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员资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蒋某某合理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占有他人价值达1588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其行为承担罪责。案发后,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多次盗窃,其中第三笔盗窃属盗窃未遂,且被盗的两辆摩托车未被追回,均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蒋某某与其他同案犯共同退赔失主朱某某被盗摩托车价款7740元、失主杨某某被盗摩托车价款8143元,以上款项合计15883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