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兴山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兴山刑初字第00075号公诉机关兴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兴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家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用购买的电瓶、逆变器等设备在兴山县榛子乡石柱村一组19号自家住房后山林中设置电网以猎捕野生动物。次日,张某发现所设的电网打死了一只“麻羊子”,张某将“麻羊子”带回存放于家中。2014年10月25日,张某将“麻羊子”,钱某(另案处理)将自己猎捕的野生动物装上郭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拖拉机准备运出售卖,行至石柱村一组分路碑(小地名)时被榛子乡林业站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张某猎捕的“麻羊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查明,被告人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供述无异议,且有物证电瓶、铅酸蓄电池、细铁丝、胶丝、逆变器的照片,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绘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取样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林司鉴字(2754)号物证鉴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兴山县森防和野生动物保护站证明,证人钱某、郭某、杨某、吴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斑羚一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接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余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费东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