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4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乔×与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4886号原告乔×,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被告霍×,女,1968年3月1日出生。原告乔×与被告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被告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8年1月6日生育一子乔×2。婚后因琐事双方时闹矛盾。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育,我每月给付1500元抚育费,车辆归我所有,住房由我承租,我住一间。被告霍×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现我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育,原告每月给付3000元抚育费,车辆我要求车牌归我所有,也要求原告给付我车辆折价款,房屋同意由原告承租,但不同意原告居住使用,房屋由我永久居住使用。经审理查明:乔×与霍×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8年1月6日生育一子乔×2。婚后因琐事双方时闹矛盾。现乔×诉至本院要求离婚,霍×亦同意。在本院审理中,经双方确认,××车一辆(车牌号为京××)价值为35000元。另查乔×月均收入8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打印单、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乔×与霍×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乔×要求离婚,霍×亦同意,对此,本院应予准许。对子女抚育、财产分割、住房问题,本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乔×与霍×离婚。二、男孩乔×2由霍×抚育,乔×自二0一五年九月始每月自行给付乔×2抚育费二千元,至乔×2十八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车一辆(车牌号为京××)归乔×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四、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霍×车辆折价款一万七千五百元。五、位于丰台区马家堡小区××号院××号楼××室,其中小间由乔×居住使用,大间由霍×居住使用,客厅、厨房、厕所、阳台共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乔×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霍×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百春代理审判员 张习文代理审判员 李桂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弘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