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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国林与石振兴、杨国珍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国林,石振兴,杨国珍,蒋建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申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杨国林。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石振兴。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国珍。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蒋建国。再审申请人杨国林因与被申请人石振兴、杨国珍、蒋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句蜀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杨国林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国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裔明根审判员  乔继东审判员  丁宜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杨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