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执民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呈坤与王少忠、许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呈坤,王少忠,许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王呈坤,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少忠。被执行人:许红军,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呈坤与被执行人王少忠、许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红军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少忠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现又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2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