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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志芳与周飞、丁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志芳,周飞,丁立军,陈昌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申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志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飞。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丁立军。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昌俊,武汉永安建筑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杨志芳因与被申请人周飞及被申请人丁立军、陈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志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丁立军向周飞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且重要事实不清。丁立军借款是用于赌博,且借款中含有一大部分是高利贷,原审均未查清。故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周飞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杨志芳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1、丁立军出具的借条确认了其向周飞借款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发生了借贷行为。杨志芳称丁立军借款系用于赌博且借款中含高额利息,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借款发生在杨志芳与丁立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杨志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原审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据此,杨志芳于2015年7月向本院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杨志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志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 涛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李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由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