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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赵某被告杨某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3年在庆城认识,2004年农历10月13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7年8月20日在正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女,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去年被告在家闲待,无故怀疑其,不照顾孩子。故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有婚姻登记证明一份、照片4张,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对婚姻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纳,对照片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纳。被告杨某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在庆城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4年农历10月13日举行婚礼共同��活。2007年8月20日在正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3月27日生育长女杨思敏,2013年1月13日生育次女杨思涵。2014年初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请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世飞人民陪审员  麻毅逵人民陪审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安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