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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孝才、张晓芳、陈武、何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陈孝才,张晓芳,陈武,何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负责人杨统林。被执行人陈孝才。被执行人张晓芳。被执行人陈武。被执行人何芙。本院在执行(2015)镇民初字第37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陈孝才、张晓芳、陈武、何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孝才、张晓芳家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武、何芙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37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陈孝才、张晓芳、陈武、何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新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