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广执字第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红芳与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芳,刘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633-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芳。被执行人刘永刚。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红芳与被执行人刘永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新民初字第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束 玮审判员  沈 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维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