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执字第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红芳与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芳,刘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633-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芳。被执行人刘永刚。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红芳与被执行人刘永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新民初字第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束 玮审判员 沈 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维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