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丹桂、龙艳申请执行石先菊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丹桂,龙艳,石先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杨丹桂,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龙艳,女,1991年10月13日生,苗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石先菊,女,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受理的杨丹桂、龙艳申请执行石先菊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先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4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