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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综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业江与邹平县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业江,邹平县华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综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孙业江。被执行人邹平县华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临池华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荣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业江与被执行人邹平县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90000元,已执行0元,尚欠9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云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