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刘某某、曾某某、太平洋财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曾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773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曾某某,女,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志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曾某某、太平洋财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扣押被告曾某某所有的陕D806**陕汽牌大型货车。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曾某某所有的陕D806**号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保理审 判 员 余卓君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