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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东阳市三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男左女右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男左女右服饰有限公司、吴文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三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吴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087号原告:东阳市三德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勇。被告:浙江男左女右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荣。委托代理人:方炼,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三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男左女右服饰有限公司、吴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冬良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吴兆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