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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夏启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启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1963号原告:夏启成,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中兴西路******号。委托代理人:周文茹,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之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刘起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绍颖,女,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市建公里*栋*单元***室。原告夏启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启成的委托代理人周文茹,被告人寿财保的委托代理人金绍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3日,我在河北平山郊区文化馆工地干活期间意外受伤,因我在被告人寿财保投保了意外险,故要求被告赔偿我伤残赔偿金14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73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人寿财保辩称:本案被告主体不合适,被告不是合同主体。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该驳回起诉。发生事故以后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没有申请理赔。因为事故发生在石家庄,原告是辽宁省法库县人,在新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此有异议,保险公司申请如果原告起诉,应该去河北廊坊公司所在地起诉,我公司对管辖地有异议。依据保险合同,合同中没有原告身份记载。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北京金博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尔)为原告夏启成等23人在被告人寿财保处投交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及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一份。约定保险期限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24时止。共缴纳保险费用16928元,中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保险金额为690万元(个人保险金额30万元),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个人保险金额为3万元)。原告夏启成在河北平山郊区文化馆工地工作中被砸伤,后被送往河北石家庄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主要诊断为“侧内踝开放性骨折伴踝关节脱位(左)”“侧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侧下胫腓骨联合分离”“足第2、5跖骨基底部骨折”“右内、中、外侧楔状骨骨折”“足第2趾骨关节脱位(右)”,支出医疗费46000元(已经由北京金博尔工贸有限公司垫付)。原告夏启成向本院申请伤残程度鉴定,后经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夏启成左下肢伤残程度为九级;右足伤残程度为十级。支出鉴定费730元。以上有开庭笔录、新民公安局西北街派出所居住证明、租房协议、伤残鉴定报告、住院病志、保险合同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夏启成在工地工作中意外受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享有获得赔偿权利,被告人寿财保负有支付赔偿金义务。对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夏启成伤残赔偿金133777.20元(29082元×20年×23%)。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夏启成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会平审 判 员  张树堂人民陪审员  张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祁 樊新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新民民初字第01963号本院2015年9月28日对于原告夏启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补正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审判长刘会平审判员张树堂人民陪审员张珊珊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祁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