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351号原告:陈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张小宁审判员陈立珍人民陪审员李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孙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