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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迈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粟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迈民初字第58号原告粟某。被告许某。原告粟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粟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地域差异,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经常无理取闹,无事找茬与原告吵架。结婚不久,被告就独自离开原告外出打工,这一走便再出没有回家,并将手机号码换掉,再也无法联系。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娘家寻找被告,可被告家人也不知道她的下落。由于被告离家出走,使得这起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已没有和好生活的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粟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户口卡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证据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3、广西横县石塘镇芦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离开原告外出已有5年多时间的事实。被告许某不作答辩,且在举证期限内也不提交证据。因被告许某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粟某与被告许某于2007年8月份在佛山打工时相识,不久双方开始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到广西横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到佛山市南海区租房居住。2011年春节期间,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许某独自离开原告,外出生活至今。期间,双方没有互相联系。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再无和好生活的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共同生育孩子,也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互相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1年春节期间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且原、被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应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粟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粟某负担(原告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进助代理审判员  邓 健人民陪审员  麦耿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陈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