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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旭与冀维成、蒋婵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冀维成,蒋婵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19-2号原告:陈旭,女,汉族。被告:冀维成,男,汉族。被告:蒋婵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诉被告冀维成、蒋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旭诉被告冀维成、蒋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超审 判 员  陶 琴人民陪审员  郑迎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珊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