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旭与冀维成、蒋婵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冀维成,蒋婵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19-2号原告:陈旭,女,汉族。被告:冀维成,男,汉族。被告:蒋婵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诉被告冀维成、蒋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旭诉被告冀维成、蒋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超审 判 员 陶 琴人民陪审员 郑迎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珊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