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乖孝与被执行人任生银健康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王乖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生银,又名任八社,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乖孝与被执行人任生银健康权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生银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乖孝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任生银给付其赔偿款15163.6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900元由任生银负担,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乖孝自愿以15063.60元和解执行本案,其余款项予以放弃。现本案和解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38元已经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