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三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顾某诉孟某离婚案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454号原告顾某,女。被告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顾某150元,原告顾某自行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