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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三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顾某诉孟某离婚案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454号原告顾某,女。被告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顾某150元,原告顾某自行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