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胡佑兵与徐唐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佑兵,徐唐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胡佑兵,务农。被告徐唐荣。委托代理人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胡佑兵诉被告徐唐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佑兵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佑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胡佑兵负担。审 判 长 苏学斌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云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