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杨某。被告金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杨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为琐事争吵,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金某辩称: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与被告金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儿子杨雨航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儿杨雨涵由被告金某抚养。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金某10万元整(包含抚养费差额、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夫妻共同债权份额等项),于2016年2月8日(农历春节)前付清。四、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杰审 判 员 刘润龙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晨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