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冈民初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世雄与刘俊行、刘俊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雄,刘俊行,刘俊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071号原告徐世雄,居民。委托代理人沈长怀,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俊行,居民。被告刘俊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雄与被告刘俊行、刘俊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世雄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世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世雄负担。审 判 员 赵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浩书 记 员 商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