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波申请执行王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王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杨波,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王祥宇,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杨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海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祥宇尚欠人民币25497.33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