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建鹏申请彭陈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鹏,彭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339-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鹏,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汩罗市。被执行人彭陈杰,男,1973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鹏与被执行人彭陈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陈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建鹏建筑器材租金及费用430765元,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6361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彭陈杰一直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彭陈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鹏也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彭陈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建鹏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覃大树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