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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郭长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843号原告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延庆县永宁镇缙北小区5号楼406室,注册号110229001489347。法定代表人肖玉成,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娟,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晓建,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长庚,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郭长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双方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六元,由原告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