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3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谭满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30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崔艳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满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谭满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公告费共计892776.9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5月13日),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32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抵押物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30之三807房的产权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将上述房产的查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并同意自行向首封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0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宁宁审 判 员 覃卫洪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毅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