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28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5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间,被告人刘×通过互联网购买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车牌一套。经鉴定,驾驶证、行驶证、车牌均系伪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兆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揣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