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哈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哈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