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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468号。法定代表人张吕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柳州路8号。法定代表人蒋太科。上诉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虞商初字第00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钜隆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钜隆公司(甲方)与泓淋公司(乙方)签订《交易基本合同》,第十四条关于争议解决事宜约定:若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法律规定提交货品加工地(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钜隆公司、泓淋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泓淋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认定合法有效。泓淋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