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与胡老三、胡五蛋、李虎林、周武、陈新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胡老三,胡五蛋,李虎林,周武,陈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负责人:万成全,任行长。被申请执行人:胡老三。被申请执行人:胡五蛋。被申请执行人:李虎林。被申请执行人:周武。被申请执行人:陈新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诉胡老三、胡五蛋、李虎林、周武、陈新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武民督字第16号支付令:一、被申请人胡老三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借款本金25316.72元,利息及罚息2877.28元(截止2013年4月21日),并偿还自2013年4月21日至贷款付清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二、被申请人李虎林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借款本金25316.72元,利息及罚息2375.4元(截止2013年4月21日),并偿还自2013年4月21日至贷款付清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三、被申请人胡五蛋、周武、陈新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胡老三、胡五蛋、李虎林、周武、陈新全长期在外打工,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3)武法执字第303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9月28日,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已回家且有能力履行,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将贷款结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武民督字第16号支付令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