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初字第035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雍文、淳光弟与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雍文,淳光弟,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544-2号原告赵雍文,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淳光弟,女,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金长林,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雍文、淳光弟与被告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雍文、淳光弟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原告赵雍文、淳光弟已交纳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跃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