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秀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峰,李永清,王庆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峰,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永清,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执行人王庆冰,公务员,(系被执行人李永清的妻子)。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永清、王庆冰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清、王庆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永清、王庆冰在巴彦淖尔市河灌总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永清在巴彦淖尔市河灌总局新禹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元,从二○一五年月起至扣清250000元止。二、对被执行人王庆冰在巴彦淖尔市河灌总局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元,从二○一五年月起至扣清250000元止。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维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思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