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闽民终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冯学亮与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学亮,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魏兰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树生、刘东星,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学亮,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林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学亮、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卉靓代理审判员  陈莉萍代理审判员  胡立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宫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