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屈亚利与高遵霞、屈海鹏买房屋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亚利,屈海鹏,高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35-1号申请执行人屈亚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振联,男,1941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县物资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屈海鹏,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遵霞,女,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屈亚利与被执行人高遵霞、屈海鹏买房屋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78667元,并承担诉讼费3870元、执行费2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32537元,双方当事人现自愿就剩余案件款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835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