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18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红娟与赵和兴、唐金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824-3号原告赵红娟。被告赵和兴。被告唐金虎。被告赵桂芬。被告赵秀芬。被告陈永兴。被告陈凤娣。被告汤培根。被告赵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娟诉被告赵和兴、唐金虎、赵桂芬、赵秀芬、陈永兴、陈凤娣、汤培根、赵田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红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红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