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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8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红娟与赵和兴、唐金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824-3号原告赵红娟。被告赵和兴。被告唐金虎。被告赵桂芬。被告赵秀芬。被告陈永兴。被告陈凤娣。被告汤培根。被告赵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娟诉被告赵和兴、唐金虎、赵桂芬、赵秀芬、陈永兴、陈凤娣、汤培根、赵田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红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红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