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夏家边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龚俊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夏家边社区居民委员会,龚俊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612号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夏家边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罗炳根,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陶昕,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俊勇。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夏家边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龚俊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夏家边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夏家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夏家边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8元减半收取2144元,由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夏家边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传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彬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