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75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农民。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平度市崔家集镇北杨家村村委为迎接平度市崔家集镇党委环境整治检查,决定让本村村民杨某戊在其房屋南侧、杨某乙房屋西侧的空地上搭建临时围墙。在搭建过程中,杨某乙出面阻挠。2015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的丈夫杨某丁时任该村村委书记,因该片空地归属问题与杨某乙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乙争执,并与随后赶到现场的杨某乙妻子孙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甲用手将孙某的牙齿掰致1+1脱落,经法医鉴定该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甲于2015年7月15日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崔家集派出所投案。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平度市崔家集镇北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为迎接平度市崔家集镇党委环境整治检查,决定让本村村民杨某戊在其房屋南侧、杨某乙房屋西侧的空地上搭建临时围墙。在搭建过程中,杨某乙出面阻挠。2015年5月10日8时许,杨某乙因该片空地归属问题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杨某丁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之妻)闻讯后参与其中,并与随后赶到现场的杨某乙妻子孙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用手抓挖孙某脸部时,将手伸入孙某的嘴中,将其1+1牙齿拖掰致伤,在治疗过程中拔除。2015年5月18日,经平度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孙某当即向在场民警报警。同年6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6月11日9时许杨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其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回家等待。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崔家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亲属与被害人孙某于2015年9月25日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杨某甲赔偿给被害人孙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即时清结。同时,被害人孙某对被告人杨某甲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案件报破过程,被告人杨某甲投案的事实。2、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照片,证实被害人孙某案发后当日,其到该院就医治疗时的伤情等事实。3、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身份,无网上在逃人员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4、平度市崔家集镇人民政府信函,证实案发起因、时间等事实。5、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赔偿孙某损失数额并取得其谅解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乙证实案发原因、时间、地点、过程,还证实:杨某丁要上前打我,警察抱着他不让他靠近,接着他老婆从街西面骂骂咧咧过来,她朝我上要打我的姿势,也被警察拉开,她又朝着站在一边的哥哥杨志敏、弟弟杨某丙叫骂,又朝我老婆站的位置过去,和我老婆孙某相互用手抓对方脸部等,警察过去拉开了,我老婆上前说凭什么打我,她们两人又都伸手朝着对方面部乱抓,接着又被警察拉开,拉开后,孙某就说你给我打下牙来了,我看到孙某两颗下门牙往外翻着,流血,她就给警察口头报警说给她打下牙来了,警察让双方到派出所处理,因孙某疼得受不了就先去医院治疗,医生说牙保不住了就拔掉了等事实。2、证人杨某丙证言,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其看到杨某丁老婆转身到街北侧孙某站的地方,上前就揪孙某的头发,她们两人相互朝着对方面部乱抓乱打,接着被警察分开了,后孙某说你凭什么打我,她们中间隔着一个拉仗的警察,又相互伸手朝着对方面部乱抓,抓了没两下被警察制止了,孙某就说给她打下牙来了,看到孙某嘴里流血,下面两个门牙往外翻翻着,是被杨某甲抓伤的,警察让她们到派出所处理,孙某因受伤到医院。还证实杨某甲当时说被孙某咬伤手等事实。3、证人杨某丁证言,证实案发的原因、时间、地点、过程,及其与杨某乙吵吵起来后,他大哥杨志敏夫妇、弟弟杨某丙都在现场西侧吆喊,杨某乙老婆过来说你快打死他吧,这时,我老婆杨某甲过来了,后她和杨某乙老婆撕把一起,两人相互用手朝着对方面部乱抓乱打,接着被警察拉开,她们中间隔着一个警察,相互朝着对方面部抓了几下,又被中间的警察分开,分开后,杨某甲说被孙某把手咬伤了,孙某说杨某甲给她掰牙去了。接着把杨某甲送医院治疗。还证实杨某甲嘴里流血,掉一颗牙,左手食指内侧被孙某咬了一口等事实4、证人杨某戊证言,证实案发的原因、时间、地点、过程,还证实:杨某丁火了,说你什么时候给我一千元钱,这时,杨某丙从北侧家方向过来,也骂杨某丁,发生争执被警察拉着没有打起来,过一会杨某丁老婆过来了,骂杨某乙这方杨某乙就骂杨某丁两口子,接着杨某乙老婆过来了,没有注意她俩怎么到一块,两个相互朝着对方面部乱打乱抓,接着被警察拉开,后杨某乙老婆又上前,她们中间隔着一个警察相互用手朝着对方抓了几下,被隔在中间的警察拉开了,杨某丁老婆说杨某乙老婆给她把手咬伤了,杨某乙老婆说杨某丁老婆给她掰下牙了,警察让她们到派出所处理等事实。(三)被害人孙某陈述,证实案发原因、时间、地点、过程,还证实其与杨某丁老婆中间隔着一个警察,又都伸手抓对方,自己没有抓着,杨某丁老婆用手朝其面部抓了两下,其中一下抓在我嘴里,很快被警察隔开了,我觉得嘴里下面两个门牙很疼,用手一摸两个门牙基本快掉下来了,我骂她说给我掰下牙来了,也给警察说她给我掰下牙,接着到医院治疗等事实。(四)被告人杨某甲供述,证实案发原因、时间、地点、过程,还证实,及过去后,现场警察拉着没有打起来,我说给你们处理事还要打仗,杨某乙骂了一句绝户,因此杨某乙与杨某丁相互骂起来了,我回头时,看到杨某乙老婆从杨某丙家跑过来,用手点划杨某丁骂他是绝户种,我一听她骂杨某丁绝户种,过去用手朝她肩膀往一边一掰她,她用手朝我脸上抓了一把,接着被警察拉开,他老婆又往前上打我,在场警察在中间给我们挡着,我伸左手朝她脸上一抓,抓在她嘴里,感觉左手被咬的疼,往外一拽,看见她嘴角上就有血了,我又用手朝她脸上一抓,她也用手朝我脸上乱抓,被警察拉开再没有打,我给警察说把左手拇指咬伤,杨某乙老婆说我把她的两个下门牙打掉。还证实其左手拇指内侧有一道长条状伤口,外侧没有伤,也没有牙痕等事实。(五)鉴定意见平度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孙某轻伤二级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基本案情和量刑情节,考虑到被告人杨某甲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耿拥军人民陪审员 姜进生人民陪审员 马永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璐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