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陈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陈日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9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代表人:何力威。委托代理人:许乾坤。委托代理人:徐元琼。被告:陈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陈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日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79元,减半收取4939.5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8559.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琼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