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已解决,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登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