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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怡与李继承、梅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怡,李继承,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陈怡,居民。被执行人李继承,居民。被执行人梅娟,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怡与被执行人李继承、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继承、梅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7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飞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