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朝荣与张士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荣,张士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326号申请执行人王朝荣。被执行人张士义。申请人执行人王朝荣与被执行人张士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士义偿还原告王朝荣借款67000元。因被执行人张士义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王朝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案件无法直接执行到位,经申请人同意,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 涛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